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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