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