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李欣諭
- 原告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有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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