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黃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