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茵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