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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潘志宏

  • 上訴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鴻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被 上訴 人 鴻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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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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