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被 上訴 人 鴻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