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 告 龍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