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隋時語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玲律師
- 被告
-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培元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君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