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國華間108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391,000元=1,8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