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嘉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國華間108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1,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391,000元=1,89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