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新北市○○○鄉○○○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平
- 被告
-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8 萬4551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