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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6號

原告
新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告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柳宏典,嗣變更為黃一平,有原告網頁列印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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