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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瑞東陳幽蘭陳宏璋

上訴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被上訴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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