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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竣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 告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及另一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08,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608,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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