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竣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追加被 告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及另一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08,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608,33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