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5號

原告
紅塔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甫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陳培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1條記載:「訴訟管轄:因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4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