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8號原 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誠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被告係以「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應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亦於書狀上將被告之名稱更正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可確定本事件之當事人被告之正確名稱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