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承當訴訟人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李宥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鄭育庭律師 黃奕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鐵道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代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3月18日將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拌混凝土材料貨款新臺幣23,971,525元債權,讓與聲請人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53至155頁)。茲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分別具狀聲請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承當訴訟,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無意見,惟被告交通部鐵道局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二第443、446頁;卷三第129、 111、151頁),依前揭規定,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