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許品逸
- 當事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部鐵道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被上 訴 人 即上 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8年度建 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9,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160元,惟未據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其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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