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 再抗告人
-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代理人
- 李岳庭律師
- 代理人
- 李岱穎律師
- 相對人
-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