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再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