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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誌洋林琮欽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代理人
李岳庭律師
代理人
李岱穎律師
相對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抗告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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