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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張世泓、張世明

  • 原告
    萬寶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富勝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萬寶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泓 聲 請 人 萬富勝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相 對 人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光凡而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東光凡而公司設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附卷可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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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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