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全字第26號聲 請 人 劉依穎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1 、3 款固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亦為消債條例第48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因欲全面處理債務,已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嗣於108 年6 月17日因調解不成立而以言詞聲請更生,並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362 號受理在案。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2809號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薪資約1/3 即新臺幣(下同)1 萬674 元。雖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程序,惟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全字第8 號裁定駁回。㈡然聲請人又於108 年10月6 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6310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始知遭債權人遠東商銀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聲請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下稱中信商銀)帳戶內之存款1 萬1,140 元,聲請人前遭扣薪1/3 ,現賴以維生之存款又遭到扣押,將使聲請人生活難以為繼並將陷於困難,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3 項規定尚未低於「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之標準而難以以強制執行法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㈢況自調解不成立以言詞聲請更生以來,聲請人為早日償還銀行債務,分別於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荷公司)及逸寬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下稱逸寬商旅)工作,聲請人於法意荷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工作時間為下午1 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中間休息1 小時),又隨即於每日晚間11時自新北市板橋大遠百百貨專櫃下班後立刻搭捷運趕赴臺北市忠孝東路,自每日晚間11時起至清晨8 時止在逸寬商旅擔任夜班櫃台接待人員,每日工作時間長達18小時,僅有6 小時之休息時間。 ㈣聲請人原本對於銀行債務正常還款繳交循環利息等,然嗣後卻突然遭到債權人合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1/3 。加上聲請人數個月來超時身兼兩份工作造成身體不堪負荷,經臺北安媞婦產科診所診斷為子宮不良性出血病,無奈之下只好選擇辭去逸寬商旅夜班櫃台接待工作,是以聲請人目前僅於法意荷公司擔任銷售顧問,每月薪資(以108 年6 月為例)3 萬166 元,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1 萬55元,僅餘2 萬111 元。另加上108 年6 月獎金2,103 元,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701 元,獎金僅餘1,402 元。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更生後,先後遭債權人合迪公司、遠東商銀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及存款,身體健康又出現狀況,已無法再1 天工作16小時身兼兩份工作,只能辭去其中1 份以維身體健康。惟若上開兩件強制執行事件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將使經濟陷於困難之聲請人生活更雪上加霜,懇請裁定准予保全處分,停止上開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362 號裁定自108 年11月8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乙節,業經本院調閱該裁定查明在案,本院既已准許更生,依上規定,即無准予保全財產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上開保全處分,顯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