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林曉萍
- 代理人
- 楊政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聲請人就是否尚任職於禎信股份有限公司,待遇是否與
民國108 年6 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述相同,加以說明;並
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聲請人之長子已成年、長女即將成年,且都曾打工領有薪
資,是否尚須聲請人扶養?若需要聲請人扶養,其金額及
期間各為何,請聲請人加以說明。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聲請人本人、長子、長女各領取何種社
福補助津貼?暨其金額、期間、匯入帳戶各為何?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若無法每
月固定清償一定金額,進入更生程序即無實益而無准許之
必要),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實際估算每月可清償
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