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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請人
林曉萍
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聲請人就是否尚任職於禎信股份有限公司,待遇是否與
      民國108 年6 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述相同,加以說明;並
      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聲請人之長子已成年、長女即將成年,且都曾打工領有薪
      資,是否尚須聲請人扶養?若需要聲請人扶養,其金額及
      期間各為何,請聲請人加以說明。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聲請人本人、長子、長女各領取何種社
      福補助津貼?暨其金額、期間、匯入帳戶各為何?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若無法每
      月固定清償一定金額,進入更生程序即無實益而無准許之
      必要),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實際估算每月可清償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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