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林曉萍 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聲請人就是否尚任職於禎信股份有限公司,待遇是否與民國108 年6 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述相同,加以說明;並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聲請人之長子已成年、長女即將成年,且都曾打工領有薪資,是否尚須聲請人扶養?若需要聲請人扶養,其金額及期間各為何,請聲請人加以說明。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聲請人本人、長子、長女各領取何種社福補助津貼?暨其金額、期間、匯入帳戶各為何?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若無法每月固定清償一定金額,進入更生程序即無實益而無准許之必要),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實際估算每月可清償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