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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請人
陳明麗
代理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16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43×10
      =5,160 )。
    茲因聲請人聲請債務調解時所提資料不備或不清晰,故請
      重提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107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擔任樂星彩券企業社之負責
      人,請聲請人說明該彩券行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
      民國103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
      多少?並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4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及自106
      年5 月15日起至108 年5 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
      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
      年5 月1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
      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
      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
      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5 月15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每個月可固定提出多少金額清償債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5 月14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5 月15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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