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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請人
陳俊宇
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0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4人×43元×10份=6,0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00號之7四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是否主張扶養父
    親陳○男、母親陳○○華、長子陳○融、次子陳○翔?須負
    擔上開四人每月各3,150元之扶養費?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
    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
    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領有新北市政府兒少補助5,390元,請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故鄉便當店?每月薪資為
    28,68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
    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
    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
    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
    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
    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
    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6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2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含房租7,000元、膳食費6,300元、電話費2,000元、交
    通費1,000元、管理費1,52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
    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23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23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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