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陳俊宇 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0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人×43元×10份=6,0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號之7四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是否主張扶養父親陳○男、母親陳○○華、長子陳○融、次子陳○翔?須負擔上開四人每月各3,150元之扶養費?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領有新北市政府兒少補助5,390元,請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故鄉便當店?每月薪資為28,68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2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含房租7,000元、膳食費6,300元、電話費2,000元、交 通費1,000元、管理費1,52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23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