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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聲請人
周秀鳳
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4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15人×10份×43元=6,450元)。並
    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7四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
    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陳○○、陳○○,請一併提出其等
    之上開財產及所得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
    支出單據,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陳敬融、陳
    偉翔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
    之理由。
  ㈢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6年3月19日至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㈣請補正陳報配偶陳俊宇之目前工作及各項收入情形,先前及
    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配偶之上開財產及所得資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現是否仍每月領有租金補助
    4,000元,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最新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19
    日起至108年3月1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
    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
    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
    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
    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故鄉便當店,平均月薪為2萬2,300元?請提出最
    新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
    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
    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6年3月19日起至108年3月18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
    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7,000元、水電瓦斯費2,424元、膳食費6,300元、
    電話費1,900元、交通費800元、扶養兩名子女共6,300元(
    3,150元×2人=6,3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持續提出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
    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
    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另就電話費部分,請說明不含手機費用之每月應繳費
    用為何?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19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19
      日起迄今,有無經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遭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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