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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請人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440 元(即依聲請人之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
      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8 ×43×10=3,440 )。
    請補提更生聲請狀應附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以上表格必須詳實記載),並提出
      聲請人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子女,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前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而協
      商不成立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及所有相關文件。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鳳皇租賃企業社、孟
      星租賃企業社之負責人,現擔任孟星租賃有限公司之董事
      ,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1.鳳皇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有限公司,
      目前之資產為何?
    2.鳳皇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有限公司於
      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臺北市○○區○○
      街0 段000 號3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
      國106 年6 月20日起至108 年6 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
      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單
      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
      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扶養父、母,則請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之事實之證
      明文件(例如以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
      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
      定對父、母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父、母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
      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每月可固定提出多少金額清償債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6 月1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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