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聲 請 人 于澤寵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57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 人×51元×10份=3,57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6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於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3 萬1,000 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從事任何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聲請人105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除薪資類別之稅務資料外,有營利、財交、其他類別之稅務資料? 八、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並請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租賃之房屋現有何人居住?若有除聲請人居住外,為何無須負擔房屋租金?若僅聲請人居住,為何須租賃租金相對較高之房屋?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保險單資料(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繳交保費之相關單據,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陳報聲請人股票現值為何?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