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聲 請 人 李筑卿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郵局、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元、88元、6,968 元,並有坐落臺南市○○區○○○里○○00號未登記之四合院建物,應有部分0.08333 ,約為2.2 平方公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現值為41元。現任職於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每月薪資39,646元,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約為16,980元(含膳食費8,000 元、房租3,333 元、水費80元、電費296 元、瓦斯費450 元、手機及網路費999 元、健保費938 元、勞保費733 元、生活用品費1,000 元、醫藥費200 元、交通費350 元、有線電視費215 元、電話費386 元)、未成年子女陳○諺扶養費8,800 元及母親扶養費10,000元。然負有債務895,105 元(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100,000 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795,105 元),已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9 年多,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債權人均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並於108 年9 月10日進行調解程序,惟債權人均未到庭致前置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2 號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額為895,105 元,然依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分別為394,634 元、114,156 元(見本院卷第247 至250 、293 至307 頁)。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本院稱:「債權人就本案未受償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及代墊訴訟費用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 項第1 款規定,債務人未償還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為不免責債權,且於前置調解、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屆滿後或清算程序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亦得依同條例第29條第5 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為扣減,爰陳報不參與更生(或清算、或前置調解)程序。」(見本院卷第329 、331 頁),是以,聲請人所陳報對勞工保險局債務額100,000 元,自毋庸列入更生債權。從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508,790 元(計算式:114,156 +394,634 =508,790 ,詳如附表所示)。 ㈢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每月薪資39,646元,並於郵局、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分別為36元、88元、6,968 元,名下有坐落臺南市○○區○○○里○○00號建物,應有部分0.08333 ,約為2.2 平方公尺,現值為41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本院101 司執木字第13974 號執行命令、本院101 司執衷字第74941 號執行命令、房屋租賃契約書、各項必要費用收據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 ㈣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6,980元(含膳食費8,000 元、房租3,333 元、水費80元、電費296 元、瓦斯費450 元、手機及網路費999 元、健保費938 元、勞保費733 元、生活用品費1,000 元、醫藥費200 元、交通費350 元、有線電視費215 元、電話費386 元),已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所定新北市政府公告109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之1.2 倍即18,600元,應屬合理;又聲請人主張其長子陳○諺為103 年12月出生之未成年人,於108 年12月以前每月領有育兒津貼2,500 元,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配偶陳○成,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陳○諺扶養費8,800 元,應屬可採;再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每年領有重陽禮金1,500 元,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0,000元部分,衡諸聲請人之母親詹○雲係43年1 月間出生,現年66歲其名下無財產,106 、107 年均無收入,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詹○雲之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7、191 至195 頁),而詹○雲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姊李○琳2 人,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以前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之1.2 倍計算,是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母親扶養費應以9,300 元(計算式: 15,500×1.2 ÷2 =9,300 )為適當。 ㈤準此,聲請人有資產即存款7,092 元(計算式:36+88+6,968 =7,092 )及坐落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應有部分0.08333 ,依課稅現值為41元,合計7,133 元(計算式:7,092 +41=7,133 ),或不足以一次清償其所負債務508,790 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9,646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長子、母親扶養費後,應尚餘4,566 元(計算式:39,646-16,980-8,800 -9,300 =4,566 )可供償債。而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若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4,566 元計算,聲請人至多需約9 年至10年間即可全數清償完畢(計算式:508,790 元÷4,566 元÷12個月≒9.33年),況聲請人現年約41歲 (67年1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尚得工作24年,堪認其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存在。至聲請人雖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每月約12,000元,有本院101 司執木字第13974 號、101 司執衷字第74941 號執行命令、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101 、 153 至156 頁),惟部分之扣薪係用以償付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並非額外債務,故此部分扣薪,聲請人之總債務亦隨之減少,是毋庸自聲請人之收入扣除,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每月固定收入無法認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依其工作、勞力狀況所具之清償能力以觀,亦難遽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之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不符亦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更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秉翰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債 權 人│聲請人陳報│債權人陳報│備 註 │ │ │之債權數額│之債權數額│ │ ├───────┼─────┼─────┼────────┤ │萬榮行銷股份有│ 279,000元│ 394,634元│ │ │限公司 │ │ │ │ ├───────┼─────┼─────┼────────┤ │業欣財信管理股│ 108,376元│ │讓與杜拜資產管理│ │份有限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勞工保險局 │ 100,000元│ │不參與更生程序 │ ├───────┼─────┼─────┼────────┤ │杜拜資產管理股│ 407,729元│ 114,156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