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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聲請人
李欣臨(原名:李宜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2人×10份×51元=1,02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
    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巿中和區連
    城路456巷19 號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
    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
    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李柯秀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上開
    財產及所得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
    據,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李柯秀玉義務之人
    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㈢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
    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最新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
    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
    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
    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
    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強生有限公司,平均月薪為2萬7,000元?請提出
    最新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
    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
    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
    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
    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
    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
    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更
    生聲請狀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
    其說。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內記載每
    月負擔伙食費7,000 元、電話費1,000 元、交通費1,200 元
    、日用雜支及醫療費1,500 元、房租支出6,500 元、健保費
    749 元、國民年金987 元、商業保險4,428 元、母親扶養費
    3,5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
    項支出,持續提出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
    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有無經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遭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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