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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2號

聲請人
羅立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第1 項規定】,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
    10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
    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
    =5,10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9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
    例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定有明文。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曾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聲請人說明有何「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承上,依聲請人之母全國財稅總歸戶清單記載,其名下有3
    筆不動產等情。核非無資力之人,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之情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
    之母名下3筆不動產第一類土地或建物謄本到院。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及子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總金額為
    何;又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負擔之扶養費金額為何?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
    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
    理由為何?另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及聲請人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
    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
    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
    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另請說明每
    月商業保險之支出必要性及依據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除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郵
      局存摺?如有,請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
      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
      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陳稱106 年11月至108 年11月任職於全億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等情。請說明為何聲請人國泰銀行存摺記載之薪
      資獎金係記載宏泰建設?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轉帳
      之金融帳號為何?
十四、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泰山貴子路郵局給付總額2,130 元、秀得美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給付總額3,432 元;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中,中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總額1,
      000 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貴子路郵局給付總額
      2,130 元,各所得性質為何?請提出該郵局帳戶最金5 年
      資料。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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