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 請 人 陳珮瑜 代 理 人 張紋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人×10份×43元=3,010元)。並提出 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板信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廖麗婷,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上開財產及所得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廖麗婷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㈢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6年1月8日至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聲請人現每月是否仍領有身障補助4,872元及租金補助4,000元?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最新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8日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8 日起至108年1月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慶霖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係2萬3,000元或2萬4,000元?請提出最新之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1月8日起至108年1月7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費2,800元、日 常用品費1,500元、電信費600元、瓦斯費900元、房租1萬3,000元、勞健保900元、醫療費500元、扶養母親3,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說明勞健保費部分,是否已由薪資扣除。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8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8 日起迄今,有無經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遭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