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張淑珍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元佑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4 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自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之收入來源為民生漾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否仍於該單位任職?倘是,請提供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4 月23日起至108 年4 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3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向各投保之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資料,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1.聲請人詳細投保資料(含保險契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資料、保險費繳納方式、最近二年保險費繳款情形暨相關單據、保單是否已解約或失效等相關資料)。 2.提供試算上開保險單之【保單價值現額】?或【可於解約後領回所剩金額】之相關資料;另請一併查詢上開保險單是否曾經申請變更要保人?以及要保人自歷年以來有無以該保險契約向貴公司申請保單質借借款?如有,請提供其詳細資料。(包含可借款總額、已借金額、借款年利率、利息金額等,並詳細載明歷次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相關資料)。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向該公會所查詢之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連同「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4 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