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李宛勳 非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7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1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51×10=10,7 1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10月1 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0月1 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之6 ? 六、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13,000元,扶養費5,000 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需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5,000 元部分:請提出「最新」完整載有租賃地址、出租人及承租人即杜俊宏簽章之租賃契約書。 ㈡手機費7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電話費明細(如月租費、通話費、有無小額付款,如有則係何種費用?)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併提出106 年10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及契約書影本。又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㈢扶養費5,000 元:請提出2 名未成年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渠等2 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學生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㈣倘聲請人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以外之其他生活必要費用,則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請自行注意所提出之單據是否有欲陳報,然漏未陳報之部分,附此敘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0月1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0月1 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向保險公司查詢。又已提出之保單部分,則無庸再為說明):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 │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8 年9 月30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三、聲請人主張105 年1 月1 日至107 年7 月31日,經營網路販賣商品,營業額約7 至8 萬元,利潤約30% ,每月營利約21,000元至25,000元等語,請補正說明核定該數額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並說明經營之網路商場為何?販賣之商品種類?商品單價?並提出上開期間之成交訂單明細及進貨單明細供參(請勿陳報網路商場帳號,如相關資料中有網路商場帳號,請自行遮隱)。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達麵商行任職,實領薪資是否為25,000元。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