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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

聲請人
楊金福
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0人×10份=4,30
    0 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清算前1 日即民國108 年7 月
  25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㈤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㈥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
  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
  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8 年7 月25 日)回溯5年
  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供參。
㈦ 陳報「五億國際肉品商行」自其聲請清算日回溯5 年內之每
   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175 萬4,652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
    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
    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說明與金融機構前置調解
    不成立之原因。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
    號:PLR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至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五、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
    金額為何?(106 年7 月25日至108 年7 月24日)
(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各月經營五億國際肉品商行
      之營收金額為何?就相關成本(如營業水電、進貨、承租
      攤位等經營成本)之支出數額各為何?又每月之淨收入為
      何?請「列表說明」,並請提出收入及成本支出項目等相
      關文件為證(如進出貨對帳單、營業收入帳簿、營業用水
      電收據、攤位租金繳納收據等其他相關單據)。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
      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
      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前兩年支出之扶養費用總
      額及計算方式,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請
    接續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
    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
    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無收入,亦請陳報無工作之
    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幼兒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
    即自106 年7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清算時(即108 年7 月25日)起,平
    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聲
    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勞保、健保、油資、手機費、日常支出
    及扶養費用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
    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
    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繳)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
    、單據以資證明(請務必提出最近3-6 個月)。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0號3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107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6 年7 月25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據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所示,可知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
      明何時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領取金額為何?聲請人就該
      筆金額後續作為何用途?一併提出聲請人領取勞保老年年
      金當時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其內頁影本。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7 月25日迄
      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十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7 月
      25 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汽機車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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