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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蔡甄漪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何宗翰律師 包佩璇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人甲○○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乙○○依附表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人甲○○因繼承所得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同父異母之兄,因未成年人甲○○於民國105年6月3日喪父、母,故由聲請人任未成年人甲 ○○之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甲○○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至編號 3所示建物已建成30年以上,可能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老舊建築物要件,現有 禾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願將該建物及其座落土地整合重建,如能依該條例重建系爭建物,不但可確保居住安全,亦可增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對未成年人甲○○確屬有利,故為參與該整合重建計畫,須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交付指定之銀行及建築經理公司信託管理,實有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由聲請人代為處分未成年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同父異母之兄,因未成年人甲○○於105年6月3日喪父、母,故由聲請人任未成年人甲○○之 監護人等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考,堪信為真實。 (二)又聲請人主張未成年人甲○○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編號1至編號3所示建物已建成30年以上,可能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老舊建築 物要件,現有禾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願將該建物及其座落土地整合重建,如能依該條例重建系爭建物,不但可確保居住安全,亦可增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對未成年人甲○○確屬有利,爰依法聲請准由聲請人代為處分未成年人甲○○繼承之不動產等情,業據聲請人述明於卷,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合建分屋契約書影本、信託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堪認實在,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代為處分相對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於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法 第11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 ┌──┬──────────────┬──────┐ │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權利範圍 │ │ │ │ │ ├──┼──────────────┼──────┤ │ 1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公同共有 │ │ │00000-000建號(即臺北市○○ ○000 ○ ○ ○區○○路000號) │ │ ├──┼──────────────┼──────┤ │ 2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公同共有 │ │ │00000-000建號(即臺北市○○ ○000 ○ ○ ○區○○路000號2樓) │ │ ├──┼──────────────┼──────┤ │ 3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公同共有 │ │ │00000-000建號(即臺北市○○ ○000 ○ ○ ○區○○路000號3樓) │ │ ├──┼──────────────┼──────┤│ 4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公同共有 │ │ │0000-0000地號土地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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