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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優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雀
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 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

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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