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優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莊雀
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解散,名下資產皆已經強制執行,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參照)。準此,破產程序,為一般執行程序,即就全體債權人之總債權針對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在一個破產程序作通盤的清算,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務為終局性的全部解決,故而破產程序之目的,是在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滿足,必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始可實施破產程序,若僅有一個債權人,適用強制執行法上之個別執行程序即足以保護其權利,而無破產之必要。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僅有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