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優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莊雀
- 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解散,名下資產皆已經強制執行,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參照)。準此,破產程序,為一般執行程序,即就全體債權人之總債權針對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在一個破產程序作通盤的清算,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務為終局性的全部解決,故而破產程序之目的,是在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滿足,必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始可實施破產程序,若僅有一個債權人,適用強制執行法上之個別執行程序即足以保護其權利,而無破產之必要。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僅有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