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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

聲請人
宇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完整」財產清冊,切勿逕與任何債務先為抵
    銷或未記載,並提出財產價值之「客觀市價證明」(如歷年
    銷貨證明單據、買賣契約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不動產
    估價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文
    件、房屋稅籍資料、應收款項之原買賣契約書及合意之訂單
    等,但並不以此為限),並製作表格如下:
┌─┬──┬────────────┬─────────┬──────┐
│編│種類│權利內容                │   財 產 價 值    │備註(如是否│
│號│    │                        │    (新臺幣)    │有假扣押、假│
│  │    │                        │                  │處分、抵押權│
│  │    │                        │                  │或預定支付之│
│  │    │                        │                  │項目等)    │
├─┼──┼────────────┼─────────┼──────┤
│1 │    │                        │                  │            │
├─┼──┼────────────┼─────────┼──────┤
│2 │    │                        │                  │            │
└─┴──┴────────────┴─────────┴──────┘
二、請聲請人就前一項財產,再為說明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三、請提出「最新」之資產負債表(須附有全體股東承認之證明
    )。
四、據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5日稱有民間借貸款,然聲請人提出
    之借款契約書,其借款人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核與本票
    裁定所載之相對人相同(見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1 號卷,下
    稱原審卷第143 至155 頁),請聲請人說明此債務與聲請人
    有何關係?為何陳報以聲請人財產,清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之債務?又該借款是否有聲請人收受之證明?均請務必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轉帳資料,須足以識別匯款人及收
    款人為何人,並檢附相關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請聲請人就原審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見原審卷第75頁),補
    正如下:
  ㈠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據聲請人提出之
    資料以觀(見原審卷第77至84頁),僅屬假扣押強制執行程
    序之裁定,尚非終局確定之執行名義,請補正「相關債權證
    明」文件。
  ㈡玉山及華南銀行部分:據聲請人提出之資料(見本院卷第25
    至28頁)並不足以證明此部分債權存在,請補正相關債權證
    明文件。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
    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就原審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編號7 至13號之陳報債權人
    部分(見原審卷第75頁),均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就上開說明,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
    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
    名及聯絡方式)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借款日期、債權金
    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
    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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