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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王凱俐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訴人
新鉅發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佳慧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上訴人
陳馨弘

主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1 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然未表明上訴理由,且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準備程序當庭命上訴人於108 年9 月12日提出上訴理由後,迄今猶未見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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