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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上訴人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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