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 上訴人
- 登秋娥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馨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宜安
- 被上訴人
-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伸賢
- 訴訟代理人
- 楊登任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未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登秋娥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漏未列載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