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吳運粧
- 被上訴人
- 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山俊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珮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亦威
- 被上訴人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正一
- 訴訟代理人
- 黃真霞
- 被上訴人
- 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文
- 被上訴人
- 陳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㈣⒋倒數第3 行至倒數第1 行關於「則被上訴人陳嘉昌請求被上訴人陳嘉昌、康法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亦無可採,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陳嘉昌、康法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亦無可採,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