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映如蔡惠琪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42號

上訴人
吳運粧
被上訴人
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山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亦威
被上訴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正一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被上訴人
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慧文
被上訴人
陳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㈣⒋倒數第3 行至倒數第1 行關於「則被上訴人陳嘉昌請求被上訴人陳嘉昌、康法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亦無可採,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陳嘉昌、康法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亦無可採,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