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福璽景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環環 訴訟代理人 程啟輝 吳俊義 被 上訴人 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上訴人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森澤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森澤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承攬上訴人所屬福璽景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委由被上訴人磊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磊基公司,與森澤公司合稱被上訴人,單指其一,逕稱姓名)運送室內裝修石材欲進入社區卸貨,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德國進口電動飛梭門(下稱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為免社區住戶及車輛無法進出,上訴人即通知原廠商盡速派員修繕讓設備暫時可以運作,再備料更新撞損部分,當下磊基公司之韋中行及謝秉勳先生承諾會負起撞損部分修繕費用。嗣經原廠商提報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被上訴人卻以修繕費用過高,並質疑該停車場裝設之系爭鐵捲門為非法定設備為由,欲排除負擔修繕費用之責。經上訴人提供原設計圖及說明後,被上訴人又以設備缺失與人員管理缺失為由,要求與上訴人各負擔一半維修費用。惟該肇事原因為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進入車道時,未注意前方動態而撞損停車場之鐵捲門,而系爭鐵捲門係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動關起來,當天警衛有幫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按開門,但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沒有在30秒之時間內進去,系爭鐵捲門才自動降下來。另系爭社區之警衛都會跟裝潢公司講系爭鐵捲門打開後30秒內要趕快進入,而當天警衛稱有按延長。是被上訴人規避應負責任,實無誠信可言,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森澤公司有把承攬系爭社區住戶裝潢工程之一些設計工程發包給磊基公司,當天是磊基公司之貨車撞到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磊基公司之司機當天有跟警衛報備換證件要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車子倒車後要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系爭鐵捲門突然放下來,所以才撞到。因為是快速鐵捲門,所以降下來之速度很快,因此反應不及,貨車擋風玻璃撞到系爭鐵捲門。當天磊基公司之司機通報警衛後到要開車進去地下停車場,根本沒有30秒時間,所以應係系爭社區警衛疏失或系爭鐵捲門有問題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就事實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由上訴人提供之監控影片過程中可以看出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14時50分44秒更換證件後,知道系爭鐵捲門關閉時間30秒,理應盡速將車輛開入停車場,但其卻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入場時間為缺失一。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於上述時間延誤後,再將車輛倒車欲進入停車場時,應注意系爭鐵捲門動作及車道上方警示燈是否有動作,然於14時51分17秒司機未注意而仍快速進入停車場以致碰撞系爭鐵捲門,期間有車道警示燈警示及系爭鐵捲門已動作,實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為缺失二。14時51分15秒停車場系爭鐵捲門開始有下降動作且門上方警示燈也亮起,貨車司機仍執意進入停車場,此時貨車司機理應暫停於停車場入口,並告知警衛系爭鐵捲門已關閉,請警衛再重新開啟飛梭門以便進入,此司機疏忽莽撞行為而造成碰撞為缺失三。又由司機換證至車輛進入停車場碰撞系爭鐵捲門,期間系爭鐵捲門開啟秒數已有38秒以上,業已超過設定關閉秒數,顯見警衛人員在司機換證離開後有再次開啟鐵捲門動作,不然系爭鐵捲門應該在14時51分9 秒前就應該關閉,此點證明警衛人員有開啟行為,亦證明是貨車司機自行延誤進場時間,於進場時又未注意系爭鐵捲門動作及警示燈警示,強行進入停車場而造成碰撞,也證明絕無被上訴人所說系爭鐵捲門提早降下與上訴人故意陷害造成其貨車碰撞飛梭門之意。 ㈡本事件現場從車道入口至系爭鐵捲門距離約5 至5.5 公尺,約15度向下斜坡,系爭鐵捲門之高度約2.8 公尺,而磊基公司之貨車撞擊系爭鐵捲門之位置在飛梭門已放下3/4 、貨車高度約逾1/2 過前擋雨刷桿處,即貨車從車道口進入致撞擊系爭鐵捲門時間帶,均在貨車司機視線範圍之內,其應有所反應且能反應(煞車),卻未有反應,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顯有過失之責。另貨車司機為磊基公司之受僱人,磊基公司依民法189 條之規定,應就該過失所致之損害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而森澤公司為施作之裝修廠商,其負責人陳秀芬簽有裝修工程切結書(下稱系爭工程切結書)乙份,對此損害應予賠償。綜上所述,原審顯違經驗法則而為判決等語。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磊基公司則補稱: ㈠觀諸磊基公司司機撞擊系爭鐵捲門時點之前之影片畫面,即影片14時49分47秒起至14時50分23秒止,磊基公司之司機外出請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系爭鐵捲門關閉。由該事實可以清楚說明,系爭鐵捲門按鈕一次開啟至關閉之時間共計37秒。再由事發當次畫面可知,系爭鐵捲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即14時50分37秒起至14時51分15秒止,共計為37秒,足證上訴人警衛顯然沒有延長系爭鐵捲門開啟之時間,故上訴人主張警衛有延長系爭鐵捲門之言與事實不相符合。 ㈡由事發當次畫面可以清楚知悉:14時50分46秒磊基公司之司機走向警衛室更換證件、14時50分50秒磊基公司之司機從警衛室走回貨車、14時50分53秒磊基公司之司機上車、14時50分58秒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燈閃爍至14時51分3 秒磊基公司之貨車開始倒車,是以,磊基公司之司機向警衛更換證件後,即火速返回貨車並倒車欲前往停車場,並沒有任何滯留之情。況磊基公司之司機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任何公司同事同行,何來有上訴人指認「…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進場」之可能。從而,磊基公司否認磊基公司之司機向警衛更換證件後有滯留之情,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自行延誤進場時間等語,顯係矯飾之詞,並不足採。 ㈢由上訴人提出之車輛碰損停車場裝設之系爭鐵捲門時錄影截圖,可以發現事發當時,停車場外部並沒有任何警示燈存在。因此,磊基公司之司機於當時根本無從警覺。從而,由事發當次畫面14時51分12秒觀之,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至停車場門口並右轉欲進入停車場,至14時51分15秒系爭鐵捲門開始關閉,因停車場車道外側並沒有設置任何警示燈,致磊基公司之司機反應不及撞擊系爭鐵捲門,因此,磊基公司之司機顯然無法注意,難認有過失之情,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司機欠缺注意義務云云,顯無理由。 ㈣磊基公司司機依上訴人規定之程序向警衛更換證件後,應可合理期待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之時間能足夠將貨車順利駕駛進入停車場,然而,觀諸事發當次影片,除可知磊基公司之司機向警衛更換證件後即火速返回貨車前往停車場,並無任何滯留之情外,由系爭鐵捲門按鈕一次開啟至關閉時間為37秒,而事發當時系爭鐵捲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亦為37秒,亦在在顯示經磊基公司之司機依上訴人規定更換證件後,警衛並沒有延長系爭鐵捲門開啟之時間。況107 年4 月19日當時停車場車道外並未有設置燈號警示,是以,上訴人陳稱磊基公司之貨車從車道口進入致撞擊系爭鐵捲門時,均在磊基公司之司機視線範圍內,其應有所反應且能應(煞車),卻未反應,顯有過失云云,並無理由。 ㈤另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璽公司)與森澤公司於107 年3 月12日簽立系爭工程切結書第2 條第3 項及第3 條第1 項之內容:裝修保證金為10萬元;所雇工人如有違犯施工不慎(含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之損毀等,均應照原材料即時修復,重大者仍須依法作責任之追訴與理賠,福璽公司有權不經通知森澤公司,動用保證金作為處理。如保證金不足,福璽公司可按實追償。可知動用保證金之約定,目的在促使森澤公司確實履行系爭工程切結書所約定之工作內容,係屬違約金之性質。而兩造就保證金10萬元所約定之違約金性質,既未明訂係懲罰性違約金,要徵系爭工程切結書所訂系爭保證金之性質,當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要無疑義。倘認為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應賠償上訴人28萬元有理由,則修繕系爭鐵捲門費用28萬元,因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6日自森澤公司帳戶提領裝修保證金1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之一部,故28萬元損害賠償金額自應扣10萬元,否則上訴人同時沒收保證金併請求足額修繕費用,恐有雙重得利之嫌,且難認與保證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之性質相符合,是以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8萬元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森澤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六、不爭執事項: ㈠森澤公司於107 年4 月19日承攬上訴人所屬系爭社區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委由磊基公司運送室內裝修石材欲進入系爭社區地下停車場卸貨。 ㈡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107 年4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許進入系爭社區停車場時,與停車場入口裝設之系爭鐵捲門發生碰撞,造成該設備損壞而無法使用,因而支出修繕費用為28萬元。 七、本件爭點: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會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以致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等節,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森澤公司、磊基公司就系爭鐵捲門之損壞連帶負責,並連帶給付28萬元及法定利息,有無理由? 八、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會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以致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等節,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8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過失,不僅指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即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形,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進入停車場時,因有上開過失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等節,既為磊基公司所否認,則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具有上開不法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提供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簡上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①14時49分43秒有人示意警衛開啟鐵捲門(鐵捲門為降下關閉狀態)。 ②14時49分47秒停車場鐵捲門向上升起。 ③14時50分23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鐵捲門起降約36秒) ④14時50分39秒有人外出請警衛開啟鐵捲門,停車場鐵捲門向上升起。 ⑤14時50分40秒磊基公司貨車停至警衛室外。 ⑥14時50分46秒有人走向警衛室前。 ⑦14時50分54秒有人走向磊基公司之貨車。 ⑧14時51分03秒磊基公司之貨車開始倒車。 ⑨14時51分12秒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至停車場門口開始右轉,欲轉進入停車場。 ⑩14時51分15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鐵捲門起降約36秒) ⑪14時51分17秒磊基公司貨車車頭碰撞停車場鐵捲門。 由上揭①至③勘驗內容,可知磊基公司貨車尚未抵達系爭社區之前,系爭鐵捲門曾經系爭社區警衛開啟並自動降下,且系爭鐵捲門起降期間約36秒;再由上揭④至⑩勘驗內容,可知系爭社區警衛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向其換證件表示要開車至停車場之前,系爭鐵捲門即因他人要外出而由警衛再次開啟,迄至系爭鐵捲門降下為止,系爭鐵捲門起降期間仍為36秒,觀諸前開現場監視器錄影內容即系爭鐵捲門2 度起降期間均各約為36秒,足證系爭鐵捲門開啟至自動下降關閉之期間為36秒,是上訴人稱系爭鐵捲門係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動關起來等語,其就系爭鐵捲門起降時間之主張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已難採信。再者,由上揭①至⑩勘驗內容,亦可知悉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抵達現場時係先將貨車停放至警衛室外,其於下車至警衛室換證後,仍須將貨車自警衛室前倒車至停車場入口前,再駕車右轉始能進入停車場,然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之際,系爭社區警衛並無延長或再次開啟系爭鐵捲門之動作,否則系爭鐵捲門於錄影畫面中再次起降之期間(即④至⑩勘驗內容)豈會僅有正常一次起降之36秒,故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警衛有延長開啟系爭鐵捲門一節,亦與事實不符。則系爭社區警衛既未延長開啟並給予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充足時間駛入停車場,不論系爭社區警衛當天有無告知系爭鐵捲門設定打開30餘秒後會自動下降,磊基公司貨車司機皆可能因時間不足以致駕車撞擊系爭鐵捲門,已難將系爭鐵捲門受損責任均歸責予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再由上揭⑨至⑪勘驗內容,亦足悉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停車場入口前右轉駛進停車場至系爭鐵捲門快速降下發生碰撞前,僅有不到3 秒之反應時間,且上訴人亦稱從車到入口至系爭鐵捲門距離僅約5 至5.5 公尺(見本院簡上卷105 頁),依此距離及反應時間,實難認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對系爭鐵捲門突然自動下降之舉,有何事先預見、而得有足夠之反應時間以即時閃避之可能性,自難就系爭鐵捲門碰撞毀損之結果,責令磊基公司貨車司機負有過失責任。基上,系爭社區警衛顯有未注意早已開啟之系爭鐵捲門將屆至自動下降時間之情形,然系爭社區警衛既未延長開啟時間,亦未提醒磊基公司貨車司機距系爭鐵捲門該次自動下降時間已有不及,堪認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客觀上無何預見或避免之可能,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其對系爭鐵捲門碰撞事故難認有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 ⒊上訴人雖主張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更換證件後,理應盡速將車輛開入停車場,但其卻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入場時間等語,為磊基公司所否認,觀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即上揭⑥至⑧勘驗內容),可知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更換證件後即返回貨車並倒車欲前往停車場,期間僅有17秒且無任何聊天、滯留之情。再者,若系爭社區警衛於換證時有延長開啟時間,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倒車後應尚有19秒之充足時間(計算式:36秒-17秒=19秒)可順利駛入停車場,自然無從發生系爭鐵捲門碰撞事故。且上訴人就其此部分主張(磊基公司貨車司機與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入場)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鐵捲門開始下降動作且門上方警示燈也亮起,貨車司機仍執意進入停車場,司機疏忽莽撞行為而造成碰撞等語。惟自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車輛碰撞系爭鐵捲門時錄影截圖(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25頁)觀之,截圖畫面中無法看出事發當時停車場外部有無裝設警示燈及警示燈有無亮起等事實,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事發當時系爭鐵捲門上方警示燈亮起之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乏依據及證明,亦難採信。 ⒌從而,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鐵捲門下降遭貨車碰撞受損一節,係歸咎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有過失所致,即與民法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㈡上訴人請求森澤公司、磊基公司就系爭鐵捲門之損壞連帶負責,並連帶給付28萬元及法定利息,有無理由? 承前所述,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鐵捲門下降遭貨車碰撞受損,係歸咎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有過失所致,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難謂可採。又上訴人既無從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自無探究上訴人所主張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有無理由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連帶責任之法律關係(即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89 條),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連帶給付)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