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5號

抗告人
王興華
抗告人
孫鷹
抗告人
王文元
抗告人
王方元
相對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喜多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9年抗字第179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所設本票均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偽造所得,本票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71億6,988 萬元,其中15億元已經法院准予強制執行,而本件票款為5 億,裁判費多達397 萬2,000 元,可推知以本件全部遭偽造本票金額計算,裁判費幾近5,600 萬元。而抗告人王興華、孫鷹之財產總額分別為59萬4,780 元、1,939 萬9,251 元,顯見應繳納之裁判費大於資產,且抗告人孫鷹名下房地均因強制執行遭查封在案,且由相對人以債權總額1 億3,988 萬元聲請強制執行中,抗告人孫鷹復以該房地為抵押物,向友人借款以支付其他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訴訟費用,又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則甫成年,尚在就學,亦無能力負擔相關裁判費用。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三重簡易庭以108 年度重簡字第249 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 萬2,000 元,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三重簡易庭以108 年度重救字第5 號裁定,以抗告人王興華於106 年所得約8,539 元,財產總額約594,780 元,抗告人孫鷹之106 年所得約21,904元,名下則有坐落新北市新莊區房屋、土地各1 筆、新北市汐止區房屋、土地各2 筆,事業投資1 筆,財產總額為19,399,251元,此有其2 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 件附於該案卷宗可憑,顯見抗告人之資產遠大於應繳納之裁判費,並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人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固非無見。惟依抗告人所提出抗告人孫鷹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知,抗告人孫鷹名下之新北市新莊區、汐止區房地均經查封登記,有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9頁),足認抗告人主張抗告人孫鷹名下之不動產均已遭查封登記而無法處分等語屬實,是抗告人無法處分抗告人孫鷹名下之不動產以籌措裁判費,復參諸原審所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抗告人王興華於106 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8,539 元,財產總額約594,780 元,抗告人孫鷹之106 年所得約21,904元,亦堪認抗告人除前述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且渠等之所得收入已低於一般人之平均消費水準,不敷其生活所需,是抗告人顯無資力支出本件高達397 萬2,000 元之訴訟費用自明。又本件亦非毋須經言詞辯論,即可認定抗告人應受敗訴之判決,自難謂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本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