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游志宏 相 對 人 國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停止鈞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3632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等情,惟未敘明究竟係向何法院起訴,亦未提出任何已起訴之相關資料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民事科,並無聲請人所稱之執行異議事件繫屬。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