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鄭維良 相 對 人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欣潔(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三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中,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照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援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內容,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監察人李欣潔為相對人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93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中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設董事3 人(即董事長翁依晨、董事曾淳宜、董事曾國華)、監察人1 人(即李欣潔),然翁依晨、曾國華、曾淳宜各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分別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19 號民事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369 號民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翁依晨與相對人間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曾國華、曾淳宜各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均經確定等情,有前揭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全卷查核屬實,足徵相對人公司僅存監察人兼股東身分之李欣潔,本院審酌李欣潔為相對人之監察人,且有股東身分,並在前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均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故認由其擔任相對人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李欣潔為相對人於106 年度訴字第31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