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吳伯雄 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代 理 人 史崇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麗因(住台北市○○區○○街00○0號10樓)於吳伯雄對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相對人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因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缺額,無人依公司法第213條代表相 對人公司與原告訴訟,爰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證,堪認屬實。次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載,相對人公司除原告擔任董事長外,另有董事佰釧投資有限公司(股份數2812000元)及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股份數5746000元),本院考量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持有較多股份數之董事,並查得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代表人為陳麗因,見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爰選任陳麗因為相對人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