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代 理 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略以: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本院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譯文證明聲請人對於系爭機具設備自始即已由該案件之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擔保一事知之甚詳(按聲請人否認之)。聲請人為確認當日開庭始末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準備六狀中錄音譯文之真實性,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實有向本院聲請交付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