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陳鎮泰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律師
- 被告
-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