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陳鎮泰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被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