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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魏寶生、陳立白、郭文進、黃文雄

  • 原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江孟哲 陳麗書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珮羽 蔡爵如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德正 被   告 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91元【計算式:33萬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85萬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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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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