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江孟哲 陳麗書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珮羽 蔡爵如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德正 被 告 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91元【計算式:33萬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85萬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