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河捷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571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