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被告
- 育騰工程行即朱宜納
- 被告
- 宏洋起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品羢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品羢
- 被告
- 葉守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